疾管署:愛滋染病 肇因不安全性行為 20140707 公視晚間--YouTube

近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案,再次於立法院中進行審議,

因而沉寂一時的同性戀議題,再次浮上社會版面,

自己先前也曾對此議題有過幾篇論述,因而相關的辯論也就不再贅述.

儘管對於護家盟將同性婚姻打入邪教異端的做法不表苟同,

但說實在的,有時候,同志們是否也將同性戀愛提升到了一個無限上綱,不可絲毫挑戰的境界呢?

 

 


20110412 公視晚間新聞 同志捐血傳染愛滋 檢方起訴受關注--YouTube

先前的一則案例,一位男同志在愛滋病毒空窗期時進行捐血,不料在病患輸血過後,

出現了愛滋病的反應,追查源頭,才發現了這個真相,因而遭到檢方以散播傳染病的罪名起訴.

同志圈對此加以聲援,認為其在捐血之時,自己根本不知道罹患愛滋病,有點"不知者無罪"的論述,

但檢方認為,捐血行為本就該奉行自主管理的道德義務,若自知進行過危險性行為,就不該捐血...

後續的司法審判,有待大家更進一步的追蹤,但或許因著類似的事件頻仍,

疾管局有意禁止男同志進行捐血,此舉引來了"歧視"之說,

並且在同性戀社群當中,結合成為另一個打壓同性戀與同性婚姻的論辯.

 

對此,首先,必須得釐清的是:

基本上這個政策,和護家盟那些恐同,甚至於仇同團體的思維是大不相同的.

因為,擬定禁止捐血的族群,僅限於"男同志",而非"女同志",

故要說這和"反同性戀"議題沾上邊,基本上是混淆視聽的說法...

其次,那為什麼單單禁止"男同志"捐血呢?

因為根據統計的數據顯示,在罹患愛滋病的患者當中,

有70%以上是來自於男男間的感染,

當然男同志們可以將之辯解為"危險性行為"與否的區別,

認為只要進行危險性行為,異性戀同樣有高比例染病的機會,

話是沒錯,但實際上,男男之間會進行危險性行為的比例,要比異性戀高上太多了,

而這也正是男同志容易被貼上刻板印象的愛滋病標籤之緣由,

疾管局會希冀禁止男同志捐血,應該也是據此考量!

  

您能說這是歧視嗎?不,這是數據上所呈現的事實.

換個方式想好了,假如今天捐血必須載明自己的性取向為同性或異性,

需要輸血的患者,可以根據這些資訊來做血袋的選擇,

您覺得,男同志捐的血,會被採納的比例有多高呢?

若無人願意選用,到時候,會不會又說社會大眾在歧視呢?

(您能說這樣載明性向,讓患者自行選擇的方式是歧視嗎?不,絕對不是.

因為攸關輸血者本人的生命安全的事項,這也該是人權保障的範圍,

有些人就是對同性戀患者的血有疑慮,就好像大家對於檢驗合格的頂新林鳳營鮮乳拒買一樣,

鮮奶黑心了嗎?並沒有,但大家直覺上就認為它可能是黑心的,

這一切都該有個人抉擇的自由,不該用隱藏資訊來呼攏過去...這對廣大的輸血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追根究柢的,就是男同志已然普遍被社會劃上了通往愛滋捷徑的標準,

這並非歧視,而是男同志社群中的那些"害群之馬"所累積出來的真實數據呈現,

故問題的根本癥結點,並不在於大眾的異樣眼光,

而是自我社群內部的鬆散浮濫,沒有集體的自主價值感.

 

所謂的"社群價值",那是立基在該社群下的個體們,所必須去集體建構與創造的價值,

而箇中的榮辱,則毫無疑問的,由整個社群得去概括承受.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現在大家提到軍公教等公務人員,第一個印象是甚麼?

18%,鐵飯碗,爽爽過,月退領超多,偷懶摸魚,沒事幹,浪費人民納稅錢....應該不外乎這些吧!

試問,這些刻版印象,對於某些真正認真用心在工作的公務員來說,不也是一種歧視嗎?

但大家可曾在指責的同時,片刻的想過這樣的問題呢?不曾吧!

因為這是長久下來大家對於公務體系顢頇的印象,

即使那是由某個比例的劣質公務員所引致,但卻必須由集體公務機關去概括承受,

若不存在著集體榮辱的價值感,要想一夕扭轉這樣的負面印象,談何容易?

(這種集體榮辱,正是公務機關最不可能達至的境界,

因著鐵飯碗的保障,根本沒有建構這種公共財的誘因)

 

 


兒染愛滋母痛心 寫信揪性愛毒品轟趴--YouTube

相仿的,男同志圈乍聽和愛滋病劃上等號,第一時間的氣憤可想而知,

大家總會說著:我根本就沒有進行危險性行為,同時也是單一性伴侶,愛滋不該與男同志有關,

但這就像適才所舉的優良公務員一般,這並不是您自己沒問題,就能夠代表整個社群也不該被質疑,

因為真實所呈現出來的,男同志們罹患愛滋病的比例,就是比其他族群要高上許多.

換言之,男同志們該做的,並非自掃門前雪式的自清,一昧的去指責數據真相是歧視,

而是應該好好的思索:如何在廣大男同志之間,形成一種榮辱與共的集體社群意識,

這種社群意識,就像社會中的道德規範一般,能夠讓男同志們在想要進行危險性行為時,

會思考到此舉對於整個社群的危害,進而為求保全社群價值,而放棄這樣的舉措,

唯有當類似的社群規範深植每個個體後,自主約束力建構完成,

自然的也就無須相關法律來加以規範禁止了.

 

法律,永遠是最低的道德規範,

倘若男同志們懂得自主性的避免危險性行為,則男同志感染愛滋的比例必然大幅下降,

屆時數據所呈現出來的,就不再會是他們口中所謂歧視性的結果了,這不就甚麼事都沒了嗎?

指控他人歧視很簡單,一根手指比出去就行,但倘若願意靜下心來想一想:

除去了過往種性式的人種歧視不談,諸此立基在統計數據上的真實,難道都是莫須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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