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草案.jpg

資料來源: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官網 (http://tapcpr.wordpress.com/)

拒絕山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草案正解版 --- YouTube

前兩天,藝人郭采潔針對了伴侶盟推動的"多元成家草案",認為有再討論的必要,

引來了歧視同性戀情與同性婚姻的抨擊聲浪,當然,同樣的,有人挺,有人罵,這是常態了吧...

但這也讓許多人開始對於這所謂的"多元成家草案",有了了解的興趣.

我覺得,不論是贊成或反對的,首先,真相的釐清,還是有必要的,

因此茲將伴侶盟他們官方對於草案的解說圖表,先行載明於文章之上,

讓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閱讀參考一下.

就我的認知而言,他們所推出的草案,其實是有著循序漸進的層次性,

最基本的,是"婚姻平權":主要就是大家廣為周知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

再進階的是"伴侶制度":以愛情做為基礎的伴侶關係,單方可就此解除此伴侶關係.

最終極目標才是"家屬制度":以"同居(居住)"為基礎,陌生人之間也有組成家庭的可能.

他們官方也一再強調,目前只有婚姻平權一案在立法院一讀付委,

其他兩案則只是為持續的尋求立委與大眾支持,

而我也不認為在現有的社會價值體系下,後兩者現階段有近立法院的可能,

因此囉!那些極力反對這些理念的,甚麼可以單方解除婚姻關係,玩多P甚麼的說詞,

希望藉此一併來反對目前最有希望通過的婚姻平權一案者,

我看也就別再用如此混淆視聽的手段來達致捍衛自己理念的目標了吧!

  

先說說反對這些"多元成家草案"的陣營好了,近日來也紛紛發起了連署,

希望可以阻止這項立法草案成為真正的法律,但他們所憑藉的理由是甚麼呢?

大多是出於宗教的理由,畢竟在許多宗教的教義中,同性婚姻是不被祝福的...

對此,自己向來是個無神論者,除非那些宗教所敬仰的神明顯靈出言反對,

(畢竟都到了教義存亡的關鍵時刻了,神明們還不顯靈,是等著被滅教嗎?

抑或是,根本就沒有神明,那些教義也只不過是有心人遂行自己的意志罷了?)

否則,最好少用宗教的理由,來處理人世間的事物.

歐洲中世紀後都已經知道政教必須分離了,

我們現在還用宗教的理由來干預立法,未免也太落伍了吧...

如果這個反對陣營一方,有著別於宗教理由的其他說法,

或許才會有繼續聽下去的價值.

 

當然囉!!從另一方面思考,倘若今天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通過了,

那台灣無疑的將在人權一項上,成為走在全球潮流之先的國家,

畢竟即使在許多歐美國家中,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依舊停留在原地踏步階段.

(假若真立法了,也許可以藉此為號召,吸引同性婚姻者前來歸化,那也不錯...)

我在想的是:歐美一些人權至上國家,尚且都未能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原因何在呢?

同性婚姻不也是人權論辯上的一個重要項目的嗎?

(不可諱言的,很大的一部分原因,還是宗教團體的從中作梗,

這些宗教團體,早已不是那種躲在深山,暗自唸經禱告的隱士作風,

而是透過許多政治公關公司,進行各式各樣符合其教義的遊說,

說穿了已經成為準政治團體,所以才能夠發揮阻擋立法的成效.

也就是說,最後說穿了還是在玩政治,只有政治才能發揮實質的立法功效.

就好像台灣不少中南部的廟宇,通常負責人不是議員就是立委,差不多就是這麼回事,

假神明之名,遂行個人在俗世的逐利之實,這才是宗教的本質.)

之所以在同性婚姻上還有得一辯,我個人認為,主要的因素,

在於它所牽涉到的層面,其實不僅僅是婚姻權,而是更多的財產與繼承權的問題.

  

簡單的說,結婚的那紙婚約,在結婚當天之後,通常甚麼時候會再拿出來用呢?

不就是要談離婚的時候,雙方要談論贍養費等等問題,

抑或是當伴侶過世後,討論到遺產與繼承權的問題時,

那紙婚約才會再有拿出來的必要...

換言之,訂立法律的背後,真正所想要的,其實就是這些:

同性婚姻希望有著和異性婚姻相同的一切權利保障,這才是立法的初衷.

給這些權利合不合理,我認為完全合理,

因為既然他們所做的,所付出在婚姻當中的心力,並不少於異性婚姻的伴侶們,

那為何不給他們同等的法律對待呢?

我唯一會比較在意的,其實是他們這一路爭下來所高舉的修法理由,

總是說要真愛,要自由的愛情,不要戀愛歧視....種種一切假言於"愛"的理由,

如果真是出於"愛",那根本不需要立法,兩個人互相戀愛不就行了,

如果是不希望被"歧視",說實在的,縱使立法通過了,一樣會被不同理念的人歧視的,

因為歧視本身與法律無關,那多半是道德與宗教認知的問題.

大聲說出來"我們要和異性婚姻者擁有完全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那麼難嗎?

總以為談錢(財產權,繼承權)傷感情,得不到立法正當性的支持,

其實那才是打從心裡的對自我同性婚姻的一種歧視.

該給的本來就是要給,很合理的吧!

 

綜言之,我個人還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因為那真的只是多出一個配偶的選項而已,而且合法化之後,

我相信同性戀愛的關係,也才能夠步入一個常軌,對社會長遠的發展也是好的.

也許我們該很慶幸的說,我們沒有歐美國家來自於歷史傳承的宗教包袱,

所以我們反而能夠更就事論事的來探究這個向來被認為是棘手的議題.

我期待著反對陣營可以用有別於宗教的理由,來說服社會大眾加入他們,

當然,我也希望支持同性婚姻者,能夠堂而皇之的說出:

"我們要和異性婚姻著擁有一切的合法權利義務關係",

別再用愛情做為訴求,那反而容易形成一個失焦的盲點,

讓問題的本質無法被有效的凸顯出來.

 

真理總是越辯越明的,台灣有著這樣的正反論辯,

代表著我們的公民社會,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蠻好,蠻好!!^^



arrow
arrow

    心如石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