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6】劇中被稱"恐龍妹" 當事人抗議 -udn tv---YouTube

最近有兩則關於"歧視"的新聞,個人認為其中有著頗為有趣的連結...

昨天,有位胖妹(這樣的敘述應該就無關歧視了吧!)出面哭訴她3年前的試鏡照片,

被偶像劇<<愛情急整室>>拿來使用,並且被劇中角色稱其為"恐龍妹",

對此讓她感到相當的受傷,隨行律師認為劇組此劇有觸犯公然侮辱罪之嫌.

看著網友對於這則新聞的討論串,大多圍繞在議論著該名胖妹的身材,

是否合乎於所謂恐龍妹的定義,就連當時記者會的標題,也是"我不是恐龍妹",

就令我感覺到從頭到尾,這個事件在設定上就已經失了焦.

 

 

深究事件的本質,其實根本就不在於戲劇中出現"恐龍妹"這個字眼,

而是劇組未經當事人同意,就擅自的用了其人的肖像權

(該肖像權劇組是否有權使用,還有待釐清...),

這才是應該被拿出來檢視的面向.

要不然,難道倘若將劇中的台詞,從"恐龍妹"變成了"正妹",

基本上侵犯肖像權的本質依然沒變,但是否那位胖妹就不會出面哭訴了呢?

又或假若她3年前試鏡通過,參與了這個劇組的演出,

而扮演著劇中高宇蓁整型前的恐龍妹角色,

因此被稱為恐龍妹,是否就不覺得是侮辱了呢?

假若是如此,則關鍵根本就不在於恐龍妹是否侮辱了自己,

而或只是不甘於被稱為恐龍妹又分不到劇組的一杯羹,

這才是令當事人最生氣的重點吧!

所以說,凡事都得釐清事件的本質何在,此次風波,

明顯的在於肖像權的使用有疑義,而無關於身材歧視的有無.


外勞慶過年聚車站 檢憂:出亂子-民視新聞---YouTube

相仿的情況,前幾天是印尼齋戒月後的開齋日

(其實還蠻佩服印尼人的齋戒月,看著家裡外勞從半夜三點吃過飯後,

一直要到晚上七點才能夠再進食,期間滴水飲食皆不沾,真厲害!!),

大批外勞聚集台北火車站席地慶祝,讓火車站大廳頓時擠得水洩不通,

有位黃朝貴檢察官,恰好經過該處,順手拍下照片上傳臉書,

直言:這種情況不處理,會出亂子...

此語馬上引來了相關人權團體的撻伐,認為這根本就是種族歧視的言論,

應該要尊重外勞在台灣的基本人權.

對此,我覺得大家不妨去想一下,這件事情的本質是甚麼:

本質就是有一大群人,席地而坐的佔據了一個公共空間,

讓其他同樣想要使用該空間的人,因此得繞道而行...

今天因為這群人的身分是外勞,才引來了所謂歧視的評論,

但假若是一群在跳街舞的學生,又或是四海為家的遊民們,

這樣的行徑難道就不會被撻伐了嗎?

假若撻伐之聲一樣會出現,那麼外勞霸車站被點出來值得注意,

又怎會與種族歧視有關呢?

我們真正在乎的,是有一群人不顧他人使用上的自由與方便,

因著自己的自由,妨礙到了他人行的權利,

至於這群人的身分是甚麼,根本不重要,

因為不論是甚麼,都該值得撻伐....

  

綜觀以上兩則新聞的分析,只是單純的想說:

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我們實在太過容易給他人扣上"歧視"的大帽子了,

尤其是那些自稱為"人權團體"的分子,

更是經常祭著人權大旗在遂行個人意志.

很多時候,我們譴責的,是事件中的行為失當,其中的角色並不重要,

更遑論於他們屬於甚麼樣的群體當中了:

就拿胖妹照片被使用的事,該被譴責的,是未經告知的肖像權使用行為,

這就好像過去很多網路胖妹都會用正妹照片當大頭貼一樣,

不也是一種肖像權的盜用行為麼?

如果這兩件事本質上沒有不同(都是肖像權盜用),

則基本上也就無關所謂的身材歧視問題(因為胖瘦美醜都有人肖像權被侵害).

又如同台北車站大廳被佔用的情況來看,

假若大廳被一群台灣人因著自己使用的目的而佔據,

同樣會令自己感到無比厭惡的話,那麼,事件的本質在於"公共空間的佔據",

而完全無關於對外勞的歧視之語了...

 

所以說,歧視的批評相當好用,但批評得是否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

那就有待更深層的解析才能夠得知了...

請不要濫用歧視之語!!!

(記得先前自己一篇關於和外勞相處的文章,

被國際勞工XX協會拿來當作是甚麼"深層歧視"的案例///

最好是歧視,當您請來的員工不服從您的意志與命令做事,

都是自己想做甚麼就做甚麼,又動不動想請假,想讓朋友來找她,

簡直喧賓奪主的行徑...這樣的情況都不能管,管了就叫做歧視,

那按這樣的標準看來,台灣所有的雇主對於員工而言都是歧視了,

因為只要員工做不好,雇主想管理就叫歧視...真誇張!

我看該團體還是改個名,叫做"外勞至上協會"好了...

濫用"歧視",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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