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前一陣子在觀賞過楊采妮所執導的"聖誕玫瑰"後,

提及該部電影很像是過去的一部法庭攻防經典電影--驚悚.

昨天,又重新將這部電影拿出來觀賞,相較於聖誕玫瑰比較單純的嫌犯心理主軸,

其實驚悚另外所欲論述的,還有一種犯罪的集體責任觀.

  

首先簡述一下"驚悚"的劇情:

著名律師(李察吉爾)義務的接下了一宗祭壇侍童(愛德華諾頓)殺害主教的案子,

隨著案件的進展,律師發現侍童疑似罹患有精神分裂症(俗稱的雙重人格),

於是藉由這一點作為攻防的主軸,企圖說服陪審團們:

殺害主教的,是侍童的另一個殘暴的人格,與之原本善良憨厚的主人格毫無關係.

最後,案子確實因著雙重人格的理由,以無罪作為論處,

但在結局終了時,侍童在談話中露出了破綻,

原來所謂的精神分裂,都是他所偽裝出來的,

不但騙過了律師,也通過了心理醫師的專業評估,

而這一切,其實都在他預謀行兇的計畫當中...

可以說是近幾年來,許多結局大逆轉電影的始祖,

光是這段結局的大逆轉,的確就已經名符其實了,

想來都令人感到陣陣的驚悚與震攝感...

(也挺佩服劇中飾演侍童的愛德華諾頓,

當年該片是他的處女作,就以精湛詮釋雙重人格的演技,

入圍了奧斯卡的最佳男配角獎項...)

 

觀賞這部電影之後,忽然讓我想起來近來幾宗台灣司法的判決,

紛紛以"心理因素",抑或是"精神鑑定異常的理由",

不是予以輕判,就是免除殺人兇手的死刑,

(最扯的就是台南湯姆熊的男童割喉命案,

凶手曾文欽在鑑定無精神異常的情況下,

居然能夠以智商低下,以及反社會性人格等理由,

就能夠免除死刑,真是令人咋舌得難以置信...)

對照這部電影所呈現出來的偽裝,頓時不禁令人捏把冷汗.

一直以來,雖說心理學已然有著科學實證的一些立論,

但在面對犯罪心理鑑定的這一塊,總還是令人有著相當的疑慮,

疑慮的原因,首先在於嫌犯不會裝嗎?

畢竟道行有高低,當嫌犯的偽裝技術高超到得以矇騙心理醫師的境界,

那豈不是就可以藉此輕鬆脫罪了麼?

就如同本片,以及同為經典電影的"致命ID"(Identity)所描述的即屬之.

再則,心理醫師都一定是公正無私的嗎?

有沒有可能接受到當事人的賄賂呢?

這樣的情況,在電影"色獄心機"中,也有著相似的橋段.

於是乎,當心理鑑定成為犯罪假釋或定罪與否的關鍵時,

重點就會回歸到:究竟我們的社會能否承擔如此的風險呢?

從許多的案例看來,自己是顯得相對悲觀的...

(就像許多性侵犯一般,有很多被評估為再犯率不高而假釋的,

最後都還是出現了再犯的事實,

著實也令人對於所謂的心理評估毫無信心)

  

其次,在電影當中,李察吉爾不斷的透過講述嫌犯的成長歷程,

包括童年被父親家暴的恐懼,被主教猥褻的陰影...

才導致了今日出現雙重人格的精神異常,

其實目的是想要告訴陪審團們:

今天之所以會發生兇案,之所以會有眼前的兇手,

追根究柢,都是我們這個社會所集體造成的,

因此大家都應該背負上共同的責任,

藉此希望以同情和憐憫之同理心,促使陪審團作出無罪開釋的決定.

這樣的法庭攻防,似乎是美國官司的一貫手法,

不論是家境因素所導致的兇嫌,抑或是種族歧視的相關案件,

通常辯護主軸都會放在犯罪的社會集體責任之論點上,

又這樣的論點,多半也都能夠被美國社會所接受,

因為他們咸認為:

因著遭到種族歧視或反社會傾向所引致的犯罪,

其實都是出於社會的包容度與救助網絡失靈所致,

社會集體必須在該犯罪事件上,相應的肩負則同等的罪責.

當然,如此的社會包容度,本身沒有對錯,

主要是在美國大熔爐文化下所衍生的觀念,認可了如此判決的正當性.

可笑的是,台灣有許多法界人士,絲毫沒有文化差異性的觀念,

徒然的將美國的那一套集體承擔,

完完全全的希冀套用在台灣的犯罪審判上,

殊不知台灣文化下的認知,是基於人性本善,基於一種道德良序,

因此,若人性由善轉惡,甚至引發犯罪事件的發生,

那係屬嫌犯個人行為,各人造業各人擔,責任就該由個人去承擔,

與集體社會根本上毫無關係,這是基於我們文化養成下的認知.

是故,每每當法官以相仿的心理因素或精神異常等理由,

減輕了凶手的懲罰時,無怪乎總是會引來所謂"恐龍法官"的爭議了.

 

綜言之,基本上個人是相當反對用心理因素來減輕犯罪刑責的作法,

因為,不論是從電影或實際接觸過的案例,

用所謂精神病或心理異常作為脫罪之詞的,幾乎都是偽裝的居多.

又或,就算真是有這樣的精神分裂者好了,

當他們的次人格出來殺了人之後,被害人的的確確就是死了,

是主人格或次人格殺的,有差嗎?

假若能夠多站在被害人的立場想一想,

或許也就不會有精神病是否該減輕其刑的爭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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