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堡已婚董事長 包養假日女友 台視 20130619 0700---YouTube

昨天蘋果日報的頭條新聞,蘋果派出臥底記者與自稱小陳的淫媒接觸,

最後與騎士堡董事長進行接洽,對方開出一萬元的價碼作為上床條件...

基本上,這則新聞也沒甚麼大不了的,反正就是另一樁富商巨賈的酒池肉林事蹟而已,

在台灣,相信這樣的事情大家也司空見慣了,差別只在於有沒有上報而已...

當天的社論當中,同樣有針對這種所謂"包養"的事件,做出相應的評論,

認為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完全是經濟學上供需原則所引發的市場法則,

認為本身似乎並無對錯可言,端賴是否觸及到法律的界線問題.

(當然,該篇社論最終還是不免引用了Michael Sandel的一段經典名言:

"生命中某些美好的事物,一旦被轉化為商品,就會淪於腐化和墮落。"

柔性的告訴大家:當性與愛情墮入市場法則,則無疑將是一種悲哀)

  

對於這則新聞,其實我更加想探討的,是關於性交易除罪化的問題:

如果大家經常看社會新聞,會發現警方在認定是否性交易的過程中,

以臨檢的情況而言,通常都是在進入旅館或賓館的時候,

倘若發現有激烈的歡愉聲傳出,泰半都會敲門臨檢,要求男女雙方拿出身分證,

假若不是夫妻關係,可能會詢問雙方關於對方的一些資訊,

以確定雙方是認識的,藉此來認定是否有性交易的嫌疑...

假若按照這樣的原則,就警方的標準而言,

似乎只要是不認識的彼此發生性關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性交易

(當然若現場留有金錢的話,那似乎又更增加了幾分證據...).

若是如此,讓我們來試想一下這則新聞事件中的情況,

倘若該名跟董事長接洽的女子不是記者,而是真正尋求包養的女大生,

則在價碼談妥之後,可能就會前往旅館進行交易,

那這樣的行為,不也是一種法律下所不允許的性交易麼?

(或說彼此交談過,但我想對方給的也應該都是假名吧...)

那警方對此辦不辦呢?

 

會舉這樣的例子,只是純粹的認為:

法律該是平等對待著每一個階級與每一個人民,

同樣的行為就該有著相同的懲罰標準.

總不能默認了富豪上酒家,而不准百姓進娼寮吧?

儼然是一種向上層階級低頭的偏頗行徑.

就性交易的行為來看好了,究竟如何去認定性交易的:

按一般的見解,似乎是"拿了錢而有性交行為"即屬之,

假若如此,那所有檯面下那些富商包養小三,小老婆,

還是固定拿錢(或給有價物)給有性愛關係的女性友人等行徑,

難道不也是和所謂的"性交易"一樣的行為嗎?

不該一併以相同的標準查緝與懲罰嗎?

  

又或有人會予以反駁,那些情況與真正的性交易不同:

性交易彼此毫不相識,故兩者間不存在愛情的可能,

而長期包養或用金錢來吸引女友等行為,在彼此熟識的情況下,

至少還有存在著好感的可能...所以兩者情況還是有所不同.

假若是如此,假若性交易的認定,在於彼此是否有著愛情,

但大家又如何能夠去衡量,各種情境中所存在的愛情比例有多少呢?

愛情,的的確確也存在著一見鍾情的可能,不是麼?

會不會有那麼一種可能,一對不認識的男女相約性交易,

但見面了之後,彼此看對了眼,先於性交易就愛上了彼此,

雖然愛上了之後,還是進行了有金錢交易的性愛,

那...這算是性交易麼?

本質上而言,這和相愛中的男女朋友,又有甚麼樣的區別呢?

(男女朋友,不也是經常會有著金錢上的往來嗎?)

相反的,很多被包養的女性(當然,現在男性也有),

對象可能是許多事業有成的老頭,

也許她們看中的就是對方的金錢能力而已,

根本對其人是感到噁心至極,

那這樣難道不是一種金錢與肉體交換的性交易麼?

綜言之,用愛情存在與否,來評斷是否為性交易,

那是更為的不妥,因為法律不該介入這種衡量內心的範疇,

而這也從來就不是法律所管得到的...

(就像大陸劇"大秦帝國"當中,

商鞅所提到的:法只重其行,而不誅心...

法律的懲罰標準,應該在於個人行於外的作為而定,

實際上內心怎麼想,並不是法律所應該涉及的範圍...)

 

我想,也許正是基於上述的一些對比差異的理由,

使得現今的法界人士,

一般都傾向於將性交易等罪予以除罪化,

只是在現行的道德觀之下,大家普遍還無法接受就是了.

(再次強調,同等作為,應該有著相同的懲罰標準,

這才是民主社會下的法治常態...)

然而,始終還是想強調的,是警方的執法態度,

不能說類似廣義的包養行徑很難認定,就放棄執法的權力,

而應該抱持著一貫的執法標準,

很難抓,不代表不用抓;

抓不到,那是警方憨慢的問題,

一切只在乎於警方執法的手段與決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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