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御慈條款 酒駕致死最重判10年-民視新聞

 

又是一樁酒駕撞死人的新聞,這一次的罹難者,還是為優秀的台大醫師,

看著一樁樁類似的慘案一再上演,但法律對此卻絲毫沒有一點嚇阻的力量,

令人感到相當的惋惜...

終於,因著此事件的社會震撼力,在馬英九總統的指示下,

立法院迅速的通過了修法,將原先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

從原先的1年以上,7年以下,修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希望藉此能夠真正嚇阻類似的悲劇再發生,

如此快速的修法效率,也無怪乎該法案被稱為是"曾御慈條款".

我覺得,其實這已經不是馬政府第一次因人設事的作為了,

就像早先吳寶春師傅想就讀國內EMBA的例子,

不也是超級火速的就量身訂做了相關的法案麼?

(最後人家也不鳥你...熱臉貼冷屁股...)

而在此例中,過去幾年下來,被酒駕撞死的案例,不知幾凡,

社會一次又一次的殷切期盼,就是盼不到一個嚴刑峻法的修正,

難道,只有當酒駕撞死了是台大醫師,才能讓這些高層覺悟嗎?

試問:人命是這樣子分貴賤的麼?

 

 

從哲學觀點來說,也別說甚麼天賦人權,人生而平等的屁話,

就實際一點,拿當代大家用"經濟條件"來衡量一個人的價值來說吧:

醫師或許被大家認知為經濟條件較佳的族群,

但就算是和一個流浪漢相比好了,

你怎麼會知道那個流浪漢,明天不會變成一個億萬富翁呢?

(可能去買了樂透,抑或是撿到甚麼意外之財等等...)

換言之,假如流浪漢今天不要被酒駕撞死的話,

他明天的身分,可能就晉身為經濟條件較好的一群了,

既然如此,倘若政府重視社會事件是依經濟條件來論斷,

那似乎這樣的人也不能夠忽視阿...

恩...以上是哲學上的一點小思辨,

主要是用來說明基於個人生命非命定的或然率,

政府對於每一個人,都應該得同等的看待才是,

這可說是跳脫出形而上思維,在經濟理性的角度,

來證成人權平等的論據吧....

基本上,對於馬政府這樣的作為,並不意外,

因為在領導人的心目中,本來就是菁英主義治國;

只是有點感概,總覺得菁英治國該是您個人的政治信仰,

但當您身處於國家領導人的高度時,所應該看到的,

不僅僅是那些上層人士,更大多數的中下階層,

還在等待著您未曾關愛的眼神!

 

當然,雖說對於這樣因人設事的修法感到不滿,

但事件的發展,總還是往好的方向前進,

終究還是令人感到欣慰的!

我只是一直在想,每每遇到類似的酒駕肇事,

社會上很多民眾,總是會義憤填膺的說著:直接判死刑最好!

但聽到這樣的訴求,法界人士總會說:這違反了"比例原則".

也就是說,法界人士認為:

同樣是殺死了人,但手段不同,就該有著不同的刑罰,

如果不論手段與動機的輕重,一律判處死刑,

那麼恐怕會變相鼓勵那些已犯案者繼續犯案的可能.

這是法界經常會將"比例原則"掛在嘴上的理由.

(這樣的思維,其實挺好笑的...

我覺得,身為人,所受到的社會約制,並不是只有法律而已,

就算再泯滅人心的衣冠禽獸,總還是會有那麼一點點道德良知,

真會因為知道自己會被判死刑,就索性多殺幾個人嗎?

這一點我是相當存疑的...)

  

顯然的,法律界的這番解釋,其實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去思考的,

目的在於感化的教育,因為一些非故意的殺人,

通常會被當作是良心未泯,所以無須死刑,

只要接受若干年的感化教育即可,也算是給他們一次自新的機會,

聽起來,好像很合理,但那是站在加害者角度去思考出來的合理.

這就好像我們常會聽到廢死聯盟被批評的面向一般,

其實都是只考慮到單純維護加害者的人權而已.

當我們從另一個角度----受害者的立場來思考,

人被撞死了,家屬失去了一個親人,這是確定而無可彌補的事情,

受害者失去了生命,管你是有意或無心,這條命是確確實實的沒了.

換言之,假若從受害者的一方來思考"比例原則",

則刑罰的程度,按理應該由受害者死傷的程度來做評估,

也就是說,致人於死,不問手段為何,確實就是害死了一個人,

那就該處以最重的極刑,依此類推.....

這才是最能夠伸張正益的法律手段吧!

(而且,說實在的,我一直都不覺得酒駕撞死人,是屬於非故意殺人,

明明喝了酒就不該開車,開了車就有故意的動機了,

因為喝酒開車沒事,那只是僥倖,而喝酒肇事,那才是常態,

法律對此怎麼會有如此本末倒置的思維呢?令人費解!)

 

也許,大家看到這樣的法律見解,會覺得過於嚴苛,

畢竟加害人的親朋好友,總是會有著一種:

"唉呦,他平時做人很好,應該只是一時糊塗酒駕撞死人,

法律要給他一個自新改過的機會...."

一時之間,也許心中那種憐憫之心又會油然而生;

但是,要明白的是,

不是活人就該被尊重,而死人不會說話就該被踐踏,

試想:活著的加害人,尚且還有甚麼自新的機會,

但死去的被害者呢?他們有同意讓加害人撞死嗎?

誰又能給他們重新活一次的機會呢?

所以說,當我們把死人的人權一併納入法律的思考層面時,

那些不論任何原因致人於死的,根本上,也都是該死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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