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便當文作者違法 法律系教授批太極權---YouTube

 

這也是好一陣子的新聞了,繼三則拒賣菲勞便當文作者陸續被警方約談到案後,

一位政大法律系的教授劉宏恩,基於法律人的專業素養,

依樣畫葫蘆的杜撰了相仿的便當文,並且公開呼籲警方將他傳喚到案,

藉此凸顯出警方在這個事件上有擴大職權之虞,

無異於回到白色恐怖的警備時代,對於人民的言論與人身自由,

有著不小的寒蟬效應產生.

  

這樣的新聞一出,立刻引來了網路上的大加撻伐,

許多人紛紛痛批,就是有這樣的法律教授,台灣的法治才會那麼糟糕,

那種激昂的程度,大概就差沒把"恐龍教授"說出口而已(怕被告吧...呵).

對於這則新聞,個人的看法,就法律的層面而言

(再次強調,是純粹就"法律"的層面而言),

我覺得政大教授說得其實是就法論法的正當說法,

他提到:"說謊"和"違法"是兩回事,分別涉及的是道德和法律的層面,

很多人都說,這樣杜撰的便當文,在登上國際媒體版面後,傷害了國家形象,

所以還是必須要受到懲罰,然而,所謂"傷害國家形象"的說法,

那並非具體,而是相當模糊的概念,

法律就算要認定這樣的說法成立,

也得找到兩者間確切的關聯性才行

(而且會登上國際版面,是來自於訊息的散佈,又散佈的整個過程,

其實並非杜撰文章的作者,而是廣大的網友與記者...).

再看看警方約談那幾位作者的適用法條,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律條文中,關於散佈假資訊的情況,那也得因此讓社會產生動盪的結果,

才足以認定這樣的散佈罪名成立.

但看看這次便當文,往壞的方面想,是為了個人出名,

若往好的方面想,或許單純只是想呼籲台灣人要友善對待在台菲律賓勞工而已,

出於這樣的動機,要說危害了甚麼樣的社會秩序,

還真是欠缺了相當的關聯性證據.

更何況,幾乎是同樣的一批民眾,在每每示威遊行的時候,

警方出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驅散民眾的時候,不也是將該法罵得要死,

認為此法違反了個人的言論自由與意見表達自由麼?

並認為這樣違反人權的法律,根本上就應該廢除,

怎麼現在又反過來認為該用此法來制裁那些便當文的作者呢?

基此,立基在法律的基礎上,這位教授的說法,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但是,顯然的,這樣的說法,跟大家普遍的認知,是相互悖離的,

對於便當文事件,大家總認為那些人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

讓整個台灣身為一個受害者的形象,瞬間好似成了加害者,

這點是大家絕不能原諒的.

所以說,這個社會真的就只有法律嗎?

如果只有法律,基本上警方或許確實無須過問,

而當事人也根本不需要出來向大眾道歉

(因為沒有任何人因此而有具體的利益受損情事),

然而,當這件事情被鬧得沸沸揚揚之後,

國家與當事人都被迫得做出表示,

顯然的,那並不是出於法律的理由,而是法律之上,更高的道德價值.

  

就像那位政大教授所說的:"說謊"與"違法"是不同的,

但他會教導自己的小孩子說謊嗎?肯定是不會的吧!

所以說,說謊確實沒有違法的疑慮,

但說謊的的確確也是件不可取的行為,

我想這該是大家都有共識的吧!

而這共識的背後,仰賴的,就是共同的道德價值觀.

如果這世界都只求不違法即可的話,那這樣的社會,

絕對是令人無法想像的漠然,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法律也沒規定我們要孝順父母,

但為何我們多數人還是會自願去服膺這樣的義務呢?

很簡單的道理,一想就能明白.

 

綜觀現今的許多社會事件,

"恐龍法官"一詞已經成為常態,根本的原因,

就在於法律和道德所存在的懸殊落差.

很多法律人常會感慨的說:

"現在都是鄉民在治國";"法律好像已經變成鄉民說了算".

就個人的認知而言,所謂"鄉民的正義",某種程度,

可以說是一種經過審議後的普遍道德規範,

也就是在透過網路討論交流後,

將無形的道德價值,具體化為一輿論力量的過程.

換言之,法律與鄉民之間的見解衝突,

說穿了正是法律和社會道德觀相互間的針鋒相對.

當然,法治的社會,法律是最終的獎懲規範與手段,

但倘若據此就以為只要守法即可,而無視於非具文道德的存在,

那也是未免太異想天開了吧!

  

道德,在當代之所以淪喪,

在於大家不知道該用甚麼樣的態度去討論,

畢竟在自由社會當中,一提到"道德",

想到的總是拘束,陳舊,迂腐等等的詞彙.

但道德的確本來就是如此,早在亞里斯多德的年代,

道德本來就是一種義務論,那是一種美德,

一種身為人,所必須,也必要展現出來的美德,

這種義務,不該出於計算,不該在意獎懲,

而是本來就為所當為的舉措.

對現代人來說,這絕對會被看作是一種拘束,一種冀望逃脫的束縛,

但若依康德的觀點,這些道德規範,

本來就是自己身為人所會同意,且認為應該遵守的價值,

那服膺這些道德規範,也只不過是順著自己的心意作為,

又怎麼能夠說是一種束縛呢?

 

綜言之,在這次的新版便當文當中,

在正反兩方對事件的見解分歧中,

儼然間接論證了"道德"的存在,

畢竟倘若不存在法律之外的道德觀,

則法律教授如此一番的法律見解,

也就不會受到大家如此的撻伐了.

總覺得,道德呢...一直都在,

只不過人類迄今還不能夠有系絡的去詮釋這樣的應然概念,

才會懼怕只要是出於道德理由,就會是一種拘束與迫害.

或許只能如此說:

當個法律人,遵守法律,那是身為社會一份子的基本要求;

但當個道德人,服膺道德,則是端賴個人品格自我昇華的程度.

道德,或說是義務,倒不如說是一種自我期許,

期許自己更高尚,更崇高,更貼近身為人應有的美德,

而這一些,都是法律所遠遠不及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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