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爸媽把車子送到修車廠處理車禍後續事宜,
整個保險理賠的程序與事宜果然與我所想的一樣,
因為我是在靜止時被後車迎頭撞上,並被推撞到前車,
造成車子前後都有凹陷的情形,
但因為前車看一下自己沒有甚麼損傷,
所以還沒等警察來,就逕自開走了,
當時我第一時間也忘記把他的車牌記下來,
所以造成警察來後,只能就他所看到的情況作記錄備案,
由於只剩下兩台車,所以我車子被後方撞的部分,
其責任自然是很清楚,就是撞我的車必須負責,
但前面的凹陷部分,由於前車走掉了,
所以除非撞我車的那個人願意承認將我的車追撞到前車,
否則這一部分,保險公司可能就無法向對方求償,
也就只能用自己的全險去修理,
這樣子也不知道明年保費會不會增加.......

 
總之,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
至少一定要把前後車的車牌號碼都記下來,
將來有需要找人作證的話,才能有所依據,
否則甚麼都沒記下來,如果對方不承認這種情況,
那真是死無對證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心如石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