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蘋果日報頭條,

報導了先前用扁鑽給妻子安樂死的王老頭,

一審被判刑9年,想不到他還主動要求上訴,

認為法官應該判他死刑,

我想這該創下司法首例吧!

(不知他那些小孩看到此消息是否有回來關心,

還是繼續冷漠的在美國過著逍遙的生活呢?)

 

 
這個判例也引發了關於安樂死的論辯,

自己很高興的是,

發現當下對安樂死了論辯已經逐步擺脫了神學的範疇

(畢竟自己最討厭甚麼"天賦人權",

 "上帝造人,所以人無權殺人",諸如此類的屁話,

像廢死爭議就總是在神愛世人的籠統概念下被汙名化,

甚是可惜....)

現在的論辯很簡單:究竟誰有權力來決定安樂死?

醫界對安樂死依舊抱持著反對的態度,

因為他們認為一旦家屬就能夠決定是否執行病患的安樂死,

則現在多的是不想照顧長期臥病的家屬,

其必然迅速簽下同意書,

(別說不可能,現代人是很狠的),

表面上可能說些希望家人擺脫痛苦的場面話,

其實骨子裡是想說:趕快安心的去吧!免得成為尾大不掉的累贅,

(看過很多例子確實就是如此,

別說變植物人了,只是小小的中風,就有人閃得遠遠的....

嚇得要命,總害怕從此需要背個累贅....)

雖說現代社會就是這麼無情,

但這仍將導致一個親情上的悲劇,

畢竟當事人根本沒說要死,居然由家人來殺死他,情何以堪.


當然,贊成的一方也有滿腹的話想說,

有太多太多照顧植物人的例子證明,

當家中出現這樣的病人時,對其他家人而言,

是種身心靈的全然折磨,乃至於經濟上的消耗殆盡,

為了延續一個可能不再清醒家人的生命,

賠上的卻是整整一家人的幸福與快樂,

好像又是情何以堪,

或許臥病的那個人知道,也不會樂見這樣的情況發生吧!


所以說,有學者建議採用荷蘭的方式,

凡病人本身還具有清醒意識者,

主動同意安樂死,則可執行之,

雖然這樣的例子極少,但我倒覺得不錯,

但應該作一些修正,畢竟每每等到需要安樂死的時候,

該病人往往已經沒有清醒意識,如何自我決定呢?

所以乾脆循器官捐贈的模式,

在生前寫好同意書,同意在失去意識的時候,

放棄救治或執行安樂死,

這樣才能夠有效的執行之,

畢竟,我自己的哲學觀還是認為:

自己有處理自己一切事物的權利,包括死亡...

因為沒有病痛的家屬,是完全不能理解有病在身的痛苦,

因此如果自己有意願尋死,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看到王老頭的案例,

我是相當發自內心的憐憫,

但卻絲毫不會同情他,

畢竟他今天有這樣的孤寂下場,

事實上還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他總會說"我只知道小孩子到了美國,對老人很不好",

但他又著實的希望不要去打擾小孩子的發展,

深怕他們在那裡過得不好,

寧願自己孤寂,也不願意附加絲毫責任給小孩,

雖說是天下父母心,

但這樣的縱容,結果只是讓小孩順理成章的將他們拋棄,

說起來不是咎由自取,又待何解?


記得當初剛犯案的時候,他的小孩特地從美國趕回來,

上演一齣父子對質的人倫溫馨劇,

據說老翁還向兒子下跪認錯,真是令人傻眼,

當然,人的內心想的是甚麼,自己無從揣測,

但要說他的小孩子是真心,

我著實不敢苟同,

在我的觀念中,再怎麼真心,

如果沒有真正的陪伴與行動,

則所謂的真心,所謂的對家人的掛念,

基本上都是虛無,都是打上個問號與折扣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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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如石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