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則死囚逃過死刑判決的新聞,廢死聯盟們,現在應該很振奮吧~~

(話說最近美國剛剛處決了一位女死刑犯,看來這引領世界潮流的美國,還是有死刑嘛!

這事件也不見有歐盟或其他人權團體出來靠北...

甚麼兩項公約的真理都到哪去了呢?拿出來對抗美國司法阿...)

  

誠如新聞當中所描述的,這位嫌犯劉金龍先生,

用極其兇殘的手段來虐待一個僅僅"兩歲大"的嬰兒,

如何兇殘也就不贅述了,因為那只會更令人怵目驚心.

一審法官判其死刑,而二審則改判他30年有期徒刑,

改判原因大致有四:

1.嫌犯在庭上曾經向被害者家屬道歉,頗見其悔意.

(當一個人怕死了,甚麼樣厚臉皮的作為都做得出來,

單憑道歉的行為,就能等同其有悔意嗎?)

2.在發現小嬰兒似乎有生命危險時,曾催促同夥將其送醫.

(這就是法官與大眾對於"良心""泯滅人性"的認知差異...)

3.臺大醫院認定嬰兒被凌虐的皮肉傷不是致命傷.

(是不是致命傷根本就不是重點,重點是如果他不將小孩抓去凌虐,

那很顯然的,小孩子也不會因此而有死亡的可能...)

4.遵循過去判例的依據(過去曾有同樣餵毒凌虐的如此判)

(每個案件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相仿的罪行,本來就可以有不同的量刑,

倘若量刑都是鐵板一塊,都必須依循判例,那試問要法官來做啥?)

改判理由看似很充分,但卻讓多數人認為司法已死.

 

 

 

(連同今天酒駕撞死人的英國商人林克穎居然拿假護照潛逃出境,

這司法還是所謂"皇后的貞操",神聖不可侵犯嗎?顯然已經搖搖欲墜...

 

承上第2點,我覺得死亡小嬰兒王昊的姑姑說得很對:

"凌虐,要比1刀殺了他,更殘酷,手段更兇殘..."

很多事情,完全不需要甚麼民調來求其多數,

往往只需要取決於個人的同理心,就能夠體會的.

讓大家試想兩個場景:一是一刀斃命,二是凌虐致死,

想像那畫面,大家會覺得哪個比較血腥殘酷呢?顯然是後者吧!

而這就說明了,當嫌犯在面對那般場景時,

尚且都還能無動於衷的繼續凌虐,我不知這叫做甚麼"尚未泯滅人性".

人性的有無,絕對不是單純從罪刑的輕重,就能夠判斷出來的,

法律上的罪刑,是按照對於受害者的生命侵犯程度而定;

然而,道德上的良心,往往是像電腦二元語言一般,非"0"即"1".

那是一種二元間的拉鋸戰,犯罪者或還有著程度上所謂的良心,

但往往在很多情境驅使下,又會讓無良的心態給掩蓋,

而繼續其泯滅人性的作為.

就像先前某個殺前妻的案子,因著自首,被認為尚有悔意,

逃過死刑,出獄之後,又殺了一個安親班老師,

然後又繼續用投案的理由,希望減輕其刑.

這就是法官眼中,尚未"泯滅人性"的典型.

大家可以去好好的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量刑呢?根本上來說,存在著法律與社會不同面向的差異:

就法律層面而言,正所謂必須依循著"比例原則",

所以量刑的刑度,必須按其罪行的輕重來做衡量,

一方面讓懲罰有其書面上的依據,

另一方面,也是避免罪犯因小犯大的情況發生

(畢竟,若量刑不夠精確,罪犯可能因犯罪了,

而越趨肆無忌憚,反正刑度差不多就那樣,多做幾件也沒差...)

然而,就社會面向而言,我們比較在乎的是:

那些危害社會的罪犯們,是否已經從社會中消失,

法律是否能給予我們免於恐懼的自由.

因此,對善良百姓來說,有再犯之虞,有泯滅人性行為者,

不是那麼在乎是否有死刑,在乎的是他們是否會再出來為非作歹.

所以,就社會面向的量刑標準,不是甚麼比例原則,

而是"會或不會"危害社會而定.

諸如這種曾經目睹血淋淋虐待的情景而毫不動憐憫之心的人,

或說還有人性吧!但哪天又被誰激了一下,

忽然又像綠巨人浩克一般,隱藏在心中的犯罪因子又起,

再度成為虐童狂魔,大家能否想像這社會又要付出多少成本呢?

(記得在阿扁政府時代,曾因著一位教宗來台的原因,

特赦了不少罪犯,後來一位毒犯出獄後毒癮發作,

在公園裡面殺了一位台大教授....

這樣的社會成本與損失,單純只是為了人權的搖旗吶喊,值得嗎?)

 

綜言之,我覺得法官在量刑的當下,

該思考的不是個人信念的問題,

而是整體社會對該案件犯行的普遍認知,

畢竟,懲治犯罪的目的,是在安定社會的秩序,

而不是法官們自己在衡量自我道德價值的作為.

是故,量刑的依據,

不該在於法官的慈悲,而是社會的良心.

否則,假設有那麼一天,法官都是吃齋念佛的居士,

看任何的罪犯,總是抱持著一顆宗教式的慈悲心,

最終再嚴重的罪行,也能夠被原諒而輕判,

試問,這對於社會而言,將會是多大的衝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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